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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恋上有家室男为其流产

时间:2018-02-28 16:47:35  阅读:725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蒋小涵
年近三十岁的蒋某在婚恋网上征婚,与李某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蒋某为李某流产,并借给李某70余万元。不久,蒋某得知李某已婚,因此将李某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李某书面向蒋某赔礼道歉,赔偿蒋某医药费2290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蒋某在婚恋网认识了李某,迅速坠入情网。在交往期间,李某向蒋某表示自己在外地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而后,蒋某多次给其银行账户转账,共计约70余万元。恋爱不久,蒋某怀孕,李某以时机不成熟为由劝蒋某流产。此后,另一名自称也跟李某保持恋爱关系的女子与蒋某联系,并告知李某已经结婚,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且也有孕在身。蒋某感觉被骗,随后将李某诉至法庭。

  李某辩称,两人恋爱期间确实向蒋某借过50万元,而不是70万。感情破裂后 ,蒋某开始向其要借款以及感情伤害损失。后来双方同意偿还70万,连同债务感情纠葛一并处理,还签订了协议。对于让蒋某流产,李某表示自己虽然在手术同意书家属栏中签字,并写明与蒋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但不能证明是他导致原告怀孕流产。

  经审查,蒋某在起诉前与李某协商并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偿还蒋某70万元。双方所有债权、债务互不追究,感情问题一并解决。蒋某不能再以欠款、感情或者其他问题骚扰李某。

  法院认为,蒋某通过征婚网站发布个人信息,其意欲通过征婚途径构建婚姻组建家庭,但李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然以未婚的名义在网站上发布信息,随后还与蒋某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导致蒋某怀孕流产等事情发生,由此造成蒋某身体以及精神的严重伤害。李某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侵害蒋某人格权,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明确因李某的过错给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一并解决,所以对李某主张双方就债务和情感问题一并解决的主张未予采纳。

  房山法院判决李某书面向蒋某赔礼道歉,赔偿蒋某医药费2290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快节奏的生活缩小了交际圈,也缩短了交际时间。很多人会借助网络相亲平台寻找人生伴侣。在这过程中,一定要秉持审慎态度,始终保持清醒,不要被一时的幸福冲昏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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