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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在农民可承受前提下稳妥推进水价调整

时间:2021-07-16 14:29:34  阅读:94418+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7月16日电 (申佳平)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着力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在农民可承受的前提下,把握好水价调整的时度效,积极稳妥做好水价调整工作。

《通知》指出,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污染防治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据介绍,截至2020年底,各地改革实施面积累计达4.3亿亩以上,其中2020年新增1.3亿亩以上,改革正在从局部试点示范向面上整体推进,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已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天津、内蒙古、辽宁、山东、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区改革进度超过50%。

但也要看到,随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时间过半,改革面临的难度更大、矛盾更多,主要是改革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区改革进度整体滞后,一些耕地零散分布的地区改革推进难度大;部分地区奖补资金存在缺口、价格调整相对滞后;一些地区改革存在“雨过地皮湿”问题,没有建立巩固改革成果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十四五”时期,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总体部署,强化系统观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强化农业用水刚性约束,健全农业节水激励机制,推动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助力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提出,各地应因地制宜推进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坚持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并重,将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新增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作为改革实施重点,抓住工程建设有利时机,将机制建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农业节水和可持续发展。

一是着力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统筹研判水价提高、用水量下降、省工省时、增产增收对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的综合影响,在农民可承受的前提下,把握好水价调整的时度效,积极稳妥做好水价调整工作。2016年以来未开展过成本监审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监审工作;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监审工作。

在此基础上,要扎实开展水价承受能力测算,科学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全面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及时修订用水定额,并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切实增强农民水商品意识。

二是进一步健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发挥好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支持作用,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将各地是否按要求使用资金支持改革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体现。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加大改革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奖补机制设计,缺水地区要优先采取“一提一补”的方式,在合理调整水价的同时,对定额内用水提价部分向用水主体发放补贴,并对节水的部分以资金奖励、水权回购、节水设施购置奖补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调动农民节水积极性。

三是持续优化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大中型灌区要在实现产权分界点计量供水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细化计量单元,按照与当地财力相匹配的原则配备计量设施,为按水量计收水费创造条件。研究解决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协会规范发展,切实发挥作用。因地制宜创新工程设施管护模式,压实管护责任、降低管护成本、提升管护水平。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管。

四是不断强化用水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将用水总量逐级细化分解,明确水权,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推动农业水权交易,积极探索跨行业转让,最大限度发挥水资源价值百科。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实现设施节水、技术节水与管理节水的有机协同。

原标题:四部门在农民可承受前提下稳妥推进水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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